关于做好停产歇业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1-12-28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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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6月22日绍兴市档案局发布)
  
  市直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在执行市委〔1999〕3号文件过程中,有部分企业停产歇业、全员下岗,由此涉及企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有企业资产与产
  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档发字〔1998〕6号文,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市委办发〔1997〕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处置停产歇业企业档案要坚持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利益的原则。
  二、停产歇业企业档案的处置工作应纳入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同步实施,按照《处置办法》第七条规定,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专门组织,由企业档案工作分管领导、企业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和企业档案工作负责人等组成,具体负责档案处置工作。
  三、列入市档案馆接收名册的企业,停产歇业后其档案由市档案馆接收;未列入接收名册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妥善保管其档案。
  四、停产歇业企业档案的具体处置按下列要求进行。
  文书档案(包括党群、行政、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四类)在处置时可将上级普发性文件、重复文件和保管到期档案等确无保存价值的材料销毁,重点保留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反映本企业历史面貌的材料。
  科技档案(包括产品、科研、基建、设备仪器四类),对已经不再生产的产品档案(曾获得国家专利的和名优特产品除外)、已报废的设备仪器档案、已拆除建筑物的基建档案和无应用价值的科研档案可以销毁。其余的在处置时可随其实体归属,即企业在转让科研项目、出卖出租房产、设备仪器时可将相应的档案带走。有的产品在企业重组后继续生产的,可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手续借用其档案。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报表、帐册、凭证等),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十、十一、十三条等规定处置。
  企业职工档案按照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第33号)有关规定处置。
  其他载体的档案可参照与其内容密切相关的纸质载体档案方法处置。
  五、停产歇业企业档案进行销毁、转移、移交的处置及有关处置档案所需经费,应按照《处置办法》第八、九、十一条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下达前已处置的停产歇业企业,应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留守人员对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处置工作中及其以前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进行一次清理和补充收集。
  企业停产歇业后,其主体单位尚存在,应由主管部门责成主体单位保管好档案,并继续做好档案工作。
  七、停产歇业企业未按《档案法》要求,擅自销毁档案或放任自流造成档案损毁的应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档案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绍市档(200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