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档〔2006〕54号
各市档案局, 省直有关单位:
1999年省档案局制定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浙档〔1999〕97号),对于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推动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省档案局在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的规定,对《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过程中,验收组应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分,确定等级。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等级分为不合格(80分以下)、合格(80-90分,含80分)、优良(90分以上,含90分)三个等级。县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废止。
浙江省档案局
20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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