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5-25 15: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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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档发〔2010〕23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

《浙江省乡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自1998年颁布以来,涌现了一批规范化管理的乡镇档案室和省级档案工作示范乡镇,对乡镇机关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档案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原标准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档案工作,提高乡镇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我们根据《浙江省乡镇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全省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实施方案》等最新业务文件要求,组织人员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乡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浙江省乡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浙江省乡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修订)》

          浙江省档案局

              201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