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档发〔2010〕23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
《浙江省乡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自1998年颁布以来,涌现了一批规范化管理的乡镇档案室和省级档案工作示范乡镇,对乡镇机关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档案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原标准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档案工作,提高乡镇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我们根据《浙江省乡镇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全省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实施方案》等最新业务文件要求,组织人员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乡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浙江省乡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浙江省乡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修订)》
浙江省档案局
201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