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监理、检测、试生产及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应先行或同步通过项目档案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权限根据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权限及竣工验收备案权限综合确定。即由哪一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或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到哪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则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属于城市建设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项目档案验收组开展项目档案验收工作。验收组的组成及要求为:
(一)验收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人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项目,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人员。
(三)验收组的人数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项目档案验收专家库。
第九条 省档案局负责对全省各地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行业和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3个月前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项目档案验收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二)基本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并按规定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和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
(三)按《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了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四)有符合档案安全管理的库房和装具。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准备纸质和电子版本的申请材料各一套。电子版本应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提交,纸质版本可在档案验收现场或通过寄送方式提交给验收组织单位供其核验。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书(见附件1)
(二)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初步设计(资金)批复复印件(批复已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办件库的,只需提供文件编号)
(四)项目档案编制情况报告
(五)项目档案目录(可仅报电子版本,具体样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对项目档案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形成项目档案编制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项目档案信息化情况;项目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对项目档案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对于档案数量较少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形式可采取书面审核、现场确认、报告备案等简化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验收组织单位主持验收会议,宣布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名单;
(二)参建单位汇报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及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2.项目监理单位汇报监理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及对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3.项目施工单位汇报施工文件收集、整理及归档情况。
(三)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验收意见;
(五)验收组宣布验收结果。
第十七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等方式。抽查案卷比例一般不少于项目档案总数量的5%,且数量不少于100卷(项目档案总数量少于100卷的需全部抽查)。抽查重点为项目立项审批、政策处理、招投标、合同协议等前期管理性文件,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质量检查等文件,以及竣工图、交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价。具体要求见《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附件3)。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档案的种类、数量,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性评价;
(三)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四)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其他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 月 1日起施行。
附件:1.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书
2. 项目档案目录样式
3.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