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政办发〔2011〕196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绍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03〕26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1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作出如下通知:
一、调整参保范围和对象
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下同)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非”的人员,可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但下列三类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职工。
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范围又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允许其在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之间进行选择。
二、调整缴费和待遇标准
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E档缴费的标准为 29000元、待遇标准为480元/月。原已参加E档的被征地农民,待遇同步提高。
其他各档缴费及待遇标准不变。
三、允许调档补差
今后,其他档次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人员,如愿意重新选择参加E档的,允许一次性补缴E档缴费和原有档次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已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其调整为E档后的待遇从办妥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补缴手续仍以所在行政村为单位办理。
四、其他
1.待遇标准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2.本通知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3.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