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生活垃圾焚烧企业达标排放监管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8〕25号

发布时间:
2018-06-15 09: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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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生活垃圾焚烧企业达标排放监管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绍兴市生活垃圾焚烧企业

达标排放监管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治理,规范污染物控制监管和运行监管,提高运行水平,保障公众利益,确保项目安全、稳定、环保、高效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和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对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监管负分管责任;政府分管生活垃圾处理的领导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负分管责任。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生产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规范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规范运行和达标排放工作负相应责任。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四条  生活垃圾焚烧厂必须按规定接收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的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为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其他可进场焚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生活垃圾焚烧厂根据焚烧能力,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细化目录,报环境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得接收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得擅自调度或接收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以外的生活垃圾;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厂。

第五条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加强内部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证烟气、废水、炉渣、飞灰等污染物及噪声的排放质量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标准;

(二)保持卸料大厅地面干净、整洁,保证垃圾储存库处于负压状态和车辆进出有序;

(三)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3%以内;

(四)有严格的臭气控制和处理措施,采用负压、车间密封、臭气吸附等处理措施;

(五)配置完整的垃圾渗沥液及其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

(六)确保出厂的炉渣、飞灰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密封状态,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七)配置消除噪声系统等防治噪声措施;

(八)碳酸钙、尿素、氢氧化钙、活性炭等必须按规定保质足量投放;

(九)按环保部门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在线监测结果采用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第六条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制定设施、设备维护检修计划并及时维护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每年12月20日前应把下一年度的设施、设备检修计划报环保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因突发事故导致设施、设备检修计划需变更的,应及时报环保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下列监测项目:

(一)至少每半年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垃圾计量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校准检查;

(二)每年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其中二噁英的监测每年至少进行1次。

(三)每月向环保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递交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和人工监测报告,不得虚报垃圾进厂量、处理量、环保监测数据等。

第八条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视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生产线,并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生活垃圾焚烧厂必须建立工况运行记录、设施运行维护和辅助材料购入、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档案。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三章  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责任

第十二条  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焚烧厂规划、建设和污染控制监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科学编制垃圾焚烧设施规划。将规划编制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适度超前确定垃圾焚烧设施处理规模,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区域生活垃圾和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全覆盖”。同步编制完善除焚烧外的垃圾处理应急方案。

(二)高标准建设清洁焚烧项目。根据环境准入条件和相关标准规范,严把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质量关;坚持科学论证,选择可靠适用的国际先进工艺技术装备,统筹推进区域垃圾焚烧飞灰配套处置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建设,确保各类污染物零超标排放和规范处置。

(三)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厂监管。督促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特许权协议、PPP协议等,对区域内焚烧厂的日常运行实行监管,负责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监管工作,强化整改督查;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财政补贴挂钩的运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体系。有效应对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第四章  部门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区域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监管工作。

(一)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制定地方监管制度,加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日常排放监管,按职责及时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情况的日常监督性监测工作,按规定开展烟气排放抽样监测,加强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检查,并将监测、检查结果及时报送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三)负责对烟气在线监控系统超标情况进行预警,就预警原因进行现场核查,预警和核查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四)按规定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企业规范整改。处罚和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监管部门;对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执法后督察,确保各项措施整改到位。

(五)负责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评审批和审批内容的监督实施,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监管工作。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2015),制订地方监管细则,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日常运行的监管,按职责及时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督促运行监管单位按月报送月度监管报告;会同环保、财政等部门开展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度考核评价,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监管报告。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与生活垃圾焚烧财政补贴挂钩。

(三)建立工作协调和会议制度,总结通报运行监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制定管辖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应急保障预案;负责调度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填埋资源;市域内的跨界生活垃圾焚烧、填埋由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调度。

(五)绍兴市清能环保有限公司运行监管工作由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循环生态产业园垃圾焚烧项目运行监管工作由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各级经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监管。在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根据环保部门执法处罚情况,做好上网电量及电价补贴的统计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投入力度和财政支持。配合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和财政补贴挂钩政策,做好补贴费用核实工作,并落实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厂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生活垃圾焚烧厂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及时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与校准,保障在用计量器具准确可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履职不到位的,按《绍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焚烧厂未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存在违规排放(处置)、规避监管的,依法依规立案查处;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