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局文件
浙档[2005]36号
浙江省档案局印发《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
现将《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法。
浙江省档案局
2005年5月19日
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促进档案事业的依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档案行政执法的基本任务是,实施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档案法规的情况,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第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应遵循依法行政、执法有据、责任明确、监督严格的原则。
第五条省档案局是本省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并对市、县(市、区)档案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本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岗位,严格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确保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依法取得档案管理行政执法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到执法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文书齐全。
第二章 执法内容
第八条档案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档案行政执地检查
(二)档案行政许可
1.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审批;
2.国有档案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3.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
4.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审批;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6.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送、交换的审批。
(三)档案违法案件查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按照《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试行办法》进行查处实施。
第十条档案行政许可按照《浙江省档案局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档案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行负责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议事日程,明确职能机构,并进行年度考核,依法奖惩。
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去时失,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内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别承担不同的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总体负责;
(二)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分管的内部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二)负责分管的内部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分管的内部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法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档案法规、规章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审核;
(二)负责对本机构人员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本机构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四)具体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档案行政许可、档案违法案件查处等档案执法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
(六)负责对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七)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办理。
第十八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遵守档案法律、法规情况和档案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遵守档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防止行政越权和行政不作为;
(二)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条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及其责任任制情况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情况;
(二)档案法制机构的配备以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情况;
(三)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三条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中发现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不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中发现其有档案行政执法实施不力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