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05-19 0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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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市档[2004]39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级有关部门:
   最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3]65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04]41号)均对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未经档案专项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整体验收”。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制度,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绍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绍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2:绍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
  
  
  
  
   绍兴市档案局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绍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绍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档案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二、验收标准
   详见《绍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
   三、等级划分
   验收等级分为不合格(75分以下)、合格(75-85分,含75分)、优良(85以上,含85分)三个等级。
  四、验收程序
   1、申报。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前,对照《绍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自查评分,达到合格后,形成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附档案工作情况汇报、自查评分表各1份),向市档案局申报(各县<市、区>向所在县<市、区>档案局申报)。
   2、验收。验收工作一般由绍兴市档案局会同有关主管机关联合组织进行。在各县<市、区>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所在县<市、区>档案局组织验收,必要时市档案局实行抽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综合评议打分确定等级。
   3、反馈。验收结束后,由验收组织单位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面反馈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附件2
   绍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
  
  项 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一、管理体制(30分)
   1、工程档案工作列入建设单位议事日程,列入工程建设计划,确保同步实施。 5
   2、分管领导落实,并能负责解决实际问题。 5
   3、工程档案人员落实,并经过档案业务培训。 8
   4、制订了档案管理制度,并能贯彻落实。 5
   5、对地质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及时的监督、指导。7
  
  二、业务建设(70分)
   1、收集工作 30
  (1)工程项目立项申报、征地拆迁、招投标、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全过程各种载体档案收集齐全、完整。 15
  (2)各建设单位除按规定保留一套完整、规范的档案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及时做好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档案的工作。 5
  (3)有完备的档案交接手续。 5
  (4)保证原件的收集。如无原件,有相应的补救措施。5
  
   2、整理工作 30
  (1)分类清楚,组卷规范、合理,符合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及相关规定。 13
  (2)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符合要求。 12
  (3)编目规范,排架合理。 5
  
   3、保管工作 10
  (1)已落实符合条件的档案保管库房。 5
  (2)已落实符合条件的档案保管设备设施。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