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档案局省重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
浙档[2003]43号
各市档案局、重点办,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各地档案部门、重点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136号令)的规定,积极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专项验收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供了较为完整、可靠的原始资料,保证了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但在部分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前端管理不到位、形成积累不齐全、归档不及时等问题,必须加以克服。为进一步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在项目开工后六个月内、每年12月底前和档案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的填报工作。凡漏报、延报、不报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其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实行工程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三同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把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议事日程,制定计划,落实人员,认真做好日常的检查、指导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一开始就应注重文件的形成积累,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配备专职人员,配置必要的硬件设施。特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把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作为考核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使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三同时”(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三、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凡B类省重点项目,省档案局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同时报省档案局备案; A类省重点项目,由省档案局委托有资质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先行评价,并出具项目档案评价书。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档案评价书、案卷文件目录、工程简介、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等材料报送省档案局,省档案局对评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竣工验收意见书。必要时,省档案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到项目建设单位实地检查。国家级重点项目由国家档案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档案专项验收。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重视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开展档案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使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的作用,为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信息资源。
浙 江 省 档 案 局
浙江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5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