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8〕21号

发布时间:
2018-05-21 11: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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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大力发展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围绕“八八战略”和“四个强省”总体要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人才智力的合理流动,为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综合实力大幅提升,专业队伍不断壮大。到2020年,全市集聚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0家以上,产业规模超过50亿元,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和知名机构10家,建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2家,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总量达到6000人。

  (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配置效能明显增强。到2020年,全行业年服务就业创业200万人次,服务企业规模10万家次。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贡献率超过60%,在人才配置中的贡献率超过40%,成为人才市场化配置和促进就业创业的主渠道。

  (三)人力资源服务模式和服务技术进一步提升。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打造“互联网+人力资本+人力资源服务”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实现人力资源服务业态模式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技术平台创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跨界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与资本融合。

  (四)建成更加公平、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整合公共人力资源服务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制度保障体系和诚信服务体系,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投入。每年根据工作实际,在市第三产业(服务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300万元,专项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各区、县(市)要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机制,2018年1月1日起,对在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地方财政按其年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期限3年,每家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开展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工作,对新建成挂牌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的运营补贴。支持各产业园区(基地)参与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评选,对挂牌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力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1年后,根据其总部机构、分支机构等性质类别及工作实绩,给予中介机构1—10万元奖励。以人力资源配置能力、营业收入等为主要评价指标,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优活动,被评为市级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实行房租补贴机制。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壮大,对入驻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连续3年免除房租;对未入住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照其规模、经营业绩给予连续3年的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三档,分别为1万元/年、6000元/年、3000元/年。对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总部企业购建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资金补助,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0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4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实施引才激励措施。鼓励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为我市引进人才智力,对帮助我市引进人才智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引进人才获得相应认可后,按照认可的层次给予奖励。每引进落户一名顶尖人才奖励50万元;引进落户一名国家级领军人才奖励30万元;引进落户一名省级领军人才奖励15万元;引进落户一名市级领军人才奖励5万元;引进落户一名高级人才或年薪超过50万元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1万元;引进落户一名年薪超过30万元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5000元。

  (六)实施品牌建设推进工程。大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和使用自主的人力资源服务商标。对列入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现境内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60万元。

  (七)鼓励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举办招才引智和交流对接活动的,按活动的区域、规模给予奖励。在市外组织活动且参会人数超过100人的,给予每场最高5万元奖励,参会人数超过200人的,给予每场最高10万元奖励。在市内组织的减半奖励,在境外组织的加倍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邀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

  (八)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导或参与国际或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按照层次给予相应的奖励。当年牵头制订并由相关组织发布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参与制订并由相关组织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奖励10万元。

  (九)加大行业人才培养力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培训,每年组织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活动,力争每个有培训意向的从业人员3年内至少获得一次政府资助的岗位培训。允许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就业创业。鼓励离退休人员,高校、科研院所、团体的专业人才,通过兼职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并获取薪酬。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3年10万元的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就业者给予3年3万元的就业补贴。

  (十)引导行业自律发展。指导组建绍兴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协会在人员培训、协调沟通、业务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功能。鼓励行业协会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产品,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规范制度。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组织推动工作。

  (二)强化信息服务。加快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实现政府及其所属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网站的联网贯通,提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业中的运用能力。建立人力资源市场预测监测机制,加强市场动态监控,大力开发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查询系统、职业指导系统、远程面试系统,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

  (三)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手段,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打击非法中介,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做好舆论宣传。加大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积极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6月10日起施行,期限3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文件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复交叉的,按从优从高原则执行。政策涉及的资金由属地财政予以保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