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首推以来,通过对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清理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此,国务院于2017年9月22日下发《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要求在深入总结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成熟做法。1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办发〔2018〕2号),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可从实际出发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做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7〕45号文件和浙政办发〔2018〕2号精神,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以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
2.《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
3.《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
5.《关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试点工作的复函》(浙编办函〔2018〕42号)。
6.《关于绍兴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预审意见的函》(浙编办字〔2018〕145号)。
三、主要内容
《试点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目标、试点范围及时间、改革主要内容、工作安排、职责分工、工作要求等方面内容。
(一)工作目标:坚持于法有据、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宽进严管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实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全市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及时间:明确试点范围为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共4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的具体行政权力事项为98项;试点期为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三)改革主要内容:明确了清理规范各类行政许可、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加快推进信息共享、积极提升准营便利等四方面的重点任务。
在清理规范各类行政许可方面,明确了对于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等五项措施,按照“上下基本同步,做法基本相同”的原则,及时出台各项改革审批方式的后续落实措施。
在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方面,明确了结合9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情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等原则和要求,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每个事项的监管方案。
在加快推进信息共享方面,明确了全面整合优化权力运行业务流和信息流、加快建设数据共享技术体系、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任务。
在积极提升准营便利方面,明确了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单一窗口”服务机制、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等工作任务。
(四)工作安排:明确了工作推进中准备部署阶段、改革实施阶段、总结评估阶段等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
(五)职责分工:明确了牵头协调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了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审批事项改革任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相关审批部门予以落实。绍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分别由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政府组织实施。明确了市级责任部门(单位)要牵头做好各项改革审批方式的后续落实工作,理清每个事项的监管责任并落到实处;加强与省级对应部门的沟通对接,做好对县级部门的业务指导。
(六)工作要求: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查考核、注重宣传引导等要求。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解 读 人:倪成良、赵喆
联系电话:88621777,88016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