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水平
民国初期,绍兴社会用电以居民照明为主,用电量甚少。民国12年(1923),华光电灯公司年售电量约69万千瓦时。各县电厂为扩大营业,采取优惠措施发展用户。民国20年,大明电气公司开始提供碾米厂和手工作坊的动力用电,绍兴县华舍、下方桥等乡镇的绸厂用电动织机生产,工业用电逐步增加。民国25年,绍兴地区社会用电量217.90万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量35万千瓦时,照明用电量占社会用电量的81.5%。日军侵绍时期,社会经济萧条,用电水平大幅度下降,民国34年用电量不足50万千瓦时。1949年,绍兴、诸暨两县社会用电量99.5万千瓦时,其中绍兴县占98%。工业用电比重占总用电量的4.2%。两县人均综合用电0.45千瓦时。 |
电价电费 |
民国时期,用户用电交纳电费保证金,各县电厂自定电价,由政府核批。每月定期上门抄表后,派员持收据向用户收费。遇用户外出则按月顺延,连续三月未收费即停电拆表。民国20年,各县电厂表灯电价在0.25元(银元,下同)至0.30元左右 ,包灯月价按容量不同,最低(16瓦)为1.20元,最高(50瓦)为2.88元。动力用电按设备容量及用电量分档计价,每千瓦时最高0.10元,最低0.045元。民国25年,动力用电统一为每千瓦时0.065元。同时为扩展业务,按用户性质及用电量不同,军警政机关用电以五折至七折优待,学校用电减价30%,用电量50千瓦时以上减价17%左右,路灯为包灯月租的40%至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