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加强乡镇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乡镇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乡镇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机关、人人、 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会组织和有关个人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乡镇档案馆是乡镇人民政府直属的工作部门, 是乡镇档案事业建设的职能机构,是永久保存镇档案的基地,是乡镇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
第四条 镇档案馆的主要职责和基本任务:
1. 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部署,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
2.集中管理镇属档案及有关资料,确保其完整与安全,并积极提供利用,为现行工作和历史研究服务。
3.镇党委、政府授权镇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镇属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委会的档案工作,促进全镇档案事业的协调发展。
4.按规定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编研等环节工作,并做好镇属档案的接收工作。
5.及时向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接受其监督、指导与检查。
第五条 镇档案馆建立科学的、严密的规章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镇档案馆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刻苦学习档案法规、档案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第七条 镇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
1.本镇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2.属于镇档案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破产企业的档案。
第八条 镇档案馆征集档案的范围
1. 典型的村企业、三资企业档案。
2. 史志谱牒档案。
3.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农户和个人。
4.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其它档案。
第九条镇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一般接收立档单位保管五年左右的档案,镇机关各委、室、站、所不保管档案,年度档案于次年二季度向镇档案馆移交,镇企业在撤停并转时应及时向镇档案馆移交。典型村、居委会、村办企业、三资企业及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档案,经双方协商同意,接收立档单位保管五年的档案。
第十条镇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1. 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
2.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大事记及有关检索工具和有关编纂资料应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3.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单上签名盖章。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镇档案馆的档案,以全宗为单位进行管理,每个全宗建立全宗卷。
第十二条镇档案馆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虫霉、防鼠、防尘、防温防湿、防光等设施,档案库房应与办公室、阅览室、档案整理室分开。
第十三条档案馆应加强档案保护技术工作,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对破损和字迹褪变的重要档案,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档案馆对保管期限已到期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造具清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送镇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档案行政部门备案,方能销毁。
第十五条镇档案馆要做好统计工作,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全宗数据、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并建立档案馆统计台帐,按规定向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镇统计年报。
第十六条镇档案馆应对馆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镇档案馆应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应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
第十八条镇档案馆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利用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开放档案。
第十九条镇档案馆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开放档案目录,为各方面广泛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条镇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1.利用者查阅,摘录或复制档案,利用者须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供利用。
2.查阅、摘录、复制尚未解密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镇党委、政府批准。
3.利用者只限于查阅批准利用范围内的档案,不得擅自查阅无关的内容。
4.利用者需要采用复印、照相方法复制档案,均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收费。
5.利用者复制的档案材料,未经镇档案馆允许,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
6.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馆外,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馆长或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
7.利用者应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禁拆卷撕页、涂改、折叠、做标记等损毁档案的行为。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视情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档案局颁布的通则不一致时,以国家档案局颁布的通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