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17 1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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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8〕2号)规定,做好我市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本通知在起草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向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制定本办法主要依据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8〕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停止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时尚产业的意见》(绍政发〔2015〕36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浙江制造”品牌发展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98号)两只文件。

  四、适用范围

  《通知》自发布之日期施行,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解 读 人:吴绍庆、张天民

  联系电话:85120806、88260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