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守则:
(一)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贿受贿,徇私枉法。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含礼金、礼券、礼物)和宴请。
(三)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不准经商、办企业,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档娱乐活动。
(六)下基层调研或指导工作,市区内不在乡镇、街道及基层单位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用餐时,应坚持标准,严禁中餐饮酒。
(七)公务接待从简。上级及兄弟档案部门来绍的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用餐应控制在标准之内并安排在合适的用餐地点,陪同人员掌握对口、从简原则。
(八)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在工作往来及必要应酬中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